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國聯石化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圓叁拾萬零伍仟捌佰零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零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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