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承攬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有限責任南投縣伊達邵部落社區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履行承攬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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