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義郎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義郎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顏義郎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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