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丙○○
乙○○被告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參照最高法院民國92年4月15日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且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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