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黃頂源 被告 黃蕙珊 原告與被告黃蕙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9,893元(土地價值:公告現值41,963元×3178.36平方公尺×484/200,000×2=645,528元;房屋價值:1,094,365(1,077,330/2+1,111,4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