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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