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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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八七五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自稱有精神疾病及骨剌,請求准予具保云云,惟觀諸被告庭訊時精神狀況尚屬良好,且未提出任何可資參佐之具體證據,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彰化看守所電話查詢被告身體狀況,經所方告知其自羈押後至今曾看診十六次,主訴比較緊張、焦慮、晚上睡不著,其餘是看一些感冒病徵,身體狀況還可以等語(見本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公務電話紀錄),難認被告須要保外就醫,是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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