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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