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5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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