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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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97年度偵字第2342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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