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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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3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到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甲○○對於原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6號判決不服,於98年3月1日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復未定期間先命補正,爰裁定命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到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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