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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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69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繼範
被 告 王清富 (原名 王俊富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