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張淑清 被告 彼捷福 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煥元 (原名 蘇志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理由欄二「被告公司之主營業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公司之主營業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