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劉賢國 被告諾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聯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薪資、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955,73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34,400元至原告個人專戶部分均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990,136元,其中給付薪資及特休未休工資613,536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
2。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0元(計算式:9910-6,720÷2=6,550);另訴之聲明第三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9,550元(計算式:6,550+3,000=9,5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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