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陳顯炎 被告 羅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出售桃園市○鎮區○○段○○○○號等土地時未予通知,致原告喪失統合處理土地之利益及優先承買權,而原告主張前揭土地應以新台幣(下同)700,00
0元售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