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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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0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丁○○
樓甲○○丙○○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國男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2年6月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國男。嗣被繼承人陳國男於民國91年4月8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丁○○、甲○○、丙○○繼承。而債務人陳國男於民國82年6月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有利息。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丁○○、甲○○、丙○○雖為抵押物之繼受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恩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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