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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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伍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5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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