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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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人丙○○○○○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司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5年度抗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黃一馨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