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人丙○○○○○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司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5年度抗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黃一馨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美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