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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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8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87年
7月15日)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在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5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1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