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2月24日13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3638號自小客車,在臺中市○○○路○段○○○號前,起步欲沿旱溪東路1段往旱溪街方向行駛,原應注意起步前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起步,適告訴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667號機車,沿旱溪東路1段往旱溪街方向直行行駛,而亦行經上開旱溪東路1段439號前,上開自小客車之左後照鏡遂與上開機車擦撞,致告訴人甲○○○人車倒地,並受有頸椎損傷合併創傷性椎間盤脫出等傷害,案經告訴人甲○○○告訴偵辦;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乙○○業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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