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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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6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天送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5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天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9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0樓,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復於上開時、地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4年4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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