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李祖嘉
李祖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億龍 律師被告 李秦文莉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院(下簡稱臺北地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地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8至172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