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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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浩銘選任辯護人劉大新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莊雅雯 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徐美芸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至五「犯罪事實」欄內所示之「
㈢、㈣、㈤、㈥」之記載為誤載,應依序更正為「㈡、㈢、㈣、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至五「犯罪事實」欄內所示之「㈢、㈣、㈤、㈥」之記載為誤載,應依序更正為「㈡、
㈢、㈣、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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