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嘉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嘉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