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毅嘉科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上列當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第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將章程第
5條修正為「董事連選得以連任」,是聲請變更章程第5條之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第5條之情,業經本院98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更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既經准許,本院實無庸再為准許,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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