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一包(驗餘淨重○點三四公克)內含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北市鑑毒字第八三九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證,而被告施用安非他命犯行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戒毒偵字第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前述案號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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