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家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徐照雄 視同上訴人 徐學文
陳秀卿徐學忠 之配偶
徐嘉蔚 即徐學忠之繼承人
徐敏珈 即徐學忠之繼承人
徐進雄 被上訴人 徐月娥
徐玉理
徐月琴 徐月慧
徐進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就於109年12月11日已在原審為聲明變更於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孟珊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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