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張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