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172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佳儀

被告心瀚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曾賴瀚

被告 吳進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1頁第22行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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