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172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佳儀
被告心瀚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曾賴瀚
被告 吳進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1頁第22行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