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318號

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 潘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相對人住所地在基隆市暖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本件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日

書記官王淳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