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49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許海標

許進聖

許月珠

許䕒心即 許麗美

許瑋珊許麗玉

許力文許麗秋

許柏楓許進發 之繼承人

許柏樺 即許進發之繼承人

許金貴 即許進發之繼承人

李甜 即許進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惟相對人許柏樺陳報表示「我不願意出席調解」,此有本院新市簡易庭公務電話記錄1紙在卷可查,足認相對人許柏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所列相對人「 許鳶心 即許麗美」應係相對人許䕒心即許麗美之誤繕,本院爰依職權更正之,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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