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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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151號
原   告  朱發煜泰享汽車修配廠
被   告  劉燕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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