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張智強
被   告  蕭渼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183元,及其中81,483元自民
國10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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