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張正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642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