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1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1-Z00000000000-0│1│2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