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4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湯雯欣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肆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延滯日(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六個月內以每個月新台幣
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