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19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被   告 鼎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
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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