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97年7月3日上午10時45分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此有傳票送達回證2紙、拘票執行報告
1紙、法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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