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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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訴字第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家儀

林富隆

林俊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承審法官於此期間之工作繁忙,致本件判決原本製作不及,無法及時宣判,為免當事人再次到院開庭之訟累,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分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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