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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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訴字第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家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承審法官於此期間之工作繁忙,致本件判決原本製作不及,無法及時宣判,為免當事人再次到院開庭之訟累,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分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