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53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楊仁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9月19日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271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仁竣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9月7日2時14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移送機關員警於獲報前往上開地點查處喧嘩妨害安寧及違規停車之情事,被移送人見員警前往取締違停車輛欲將違停車輛牽離紅線路段,俟員警正欲離開之際,朝向值勤員警方向大聲辱罵「媽的幹你娘」顯具侮辱性之不當言語,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警員職務報告。
㈢警員密錄器影像截圖4張及現場影像檔案光碟1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並未否認其有密錄器影像畫面所呈現之上揭違序行為;惟辯稱:其不是對著員警辱罵等語。惟被移送人之上揭行為,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密錄器所錄之現場影像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證,並經本院勘驗移送機關檢送之現場影像檔案光碟內容無誤,堪認被移送人當時確係對值勤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學經歷、動機、目的、精神狀況,與其手段、行為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