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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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41號

原告 姜淑萍

被告 丁鉉澤

原告與被告丁鉉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故依形式審查,本件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之要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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