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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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咖啡餐飲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田慧賢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523 號裁定(96.07.13)[和解]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523 號(97.01.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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