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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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5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572號上訴人甲○○(原名 郭清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限制出境事件,對於民國96年
8月2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57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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