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受刑人丙○○受刑人乙○○
臺北市北投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乙○○、甲○○所犯賭博罪,均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丁○○、丙○○、乙○○、甲○○因於96年1月1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420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15號),各判處新台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