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9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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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9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970號上訴人甲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0097
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第五庭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