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博翼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博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博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有卷內所附之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7月加計後之總和,即2年3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簡博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月3日20時5分許為│106年3月15日17時5分許為│106年6月5日11時4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時(聲請書誤載為106年6月│││││5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50、749│107年度毒偵字第350、749│107年度毒偵字第350、749││││、826、827號│、826、827號│、826、82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49號│107年度易字第549號│107年度易字第549號││├───┼─────────────┼─────────────┼─────────────┤││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49號│107年度易字第549號│107年度易字第549號││├───┼─────────────┼─────────────┼─────────────┤││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352號│度執字第2352號│度執字第2352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2月10日14時26分許為│106年9月5日14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聲請書誤載為106年5月│││││1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50、749│107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826、82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49號│107年度易字第854號│││├───┼─────────────┼─────────────┼─────────────┤││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10月2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49號│107年度易字第854號│││├───┼─────────────┼─────────────┼─────────────┤││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度執字第2352號│執字第3645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