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嘉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訴人即被告 蘇加鴻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柏豪 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邱修明 被告 陳明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 律師上列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2頁至第44頁「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詳如附件A所示沒收部分)」,應更正為「附表
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詳如附件B所示沒收部分)」。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唐奇燕附件A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編號│所為犯行│所犯罪名│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8│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9│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12│犯詐欺取財罪│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13│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14│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81│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82│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83│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84│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85│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86│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87│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90│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91│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92│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B附表五:蘇柏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編號│所為犯行│所犯罪名│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8│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9│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12│犯詐欺取財罪│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13│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14│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81│犯詐欺取財罪│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82│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83│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84│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85│犯詐欺取財罪│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86│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87│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90│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91│犯詐欺取財罪│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附表一編號│三人以上共同│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92│犯詐欺取財罪│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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