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楊世雄 被告 高嘉駿
蘇加鴻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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