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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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興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興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興㷴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年2月2日109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32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2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豐交簡字第354號110年度豐交簡字第603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3日110年9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豐交簡字第354號110年度豐交簡字第6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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