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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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訴字2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2年2月、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其於109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9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